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受理云南昆钢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对云南昆钢新型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要求,决定公开随机招聘选任破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云南昆钢新型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在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住所地为安宁市昆钢原250车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涛,经营范围为:新型复合材料、复合金属板坯、板、卷,各类复合管产品及配套深加工产品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为云南昆钢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吉欣(英德)热轧不锈复合钢有限公司,其中,云南昆钢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吉欣(英德)热轧不锈复合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 人。
(二)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情况。
符合条件的机构于2023年8月28日下午17时前向本院民一庭409办公室报名并递交申报资料,以收到资料的时间为准(联系电话,联系人:尹红伟)。
申报机构应制作《破产管理人申请表》《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一式五份,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提交至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的时间、规模、编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证明资料、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破产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常驻人员及其执业经历、业绩、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简介;
4.申报机构可拟定本案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5. 管理人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6. 参与本案破产清算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线. 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或其优惠方案;
8.联合报名的管理人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联合报名的管理人机构统一提交的《破产管理人申请表》中应包括各管理人机构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9.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若申报机构为1家,则直接指定其为本案破产管理人;若申报机构为2家及以上,本院将随机遴选出2家申报机构,随机产生的第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随机产生的第二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接替人选。
1.鉴于被申请人(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债权债务等暂不清楚,申报机构报名视为承诺承担无报酬的风险;
2.破产清算受理、宣告及终结程序等事项,审计、评估、公告、邮寄破产材料、文书或者出差等相关费用需由破产管理人垫付;
4.申报机构可依本公告附件一《破产管理人申请表》、附件二《保密承诺函》填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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