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为原告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广西钢铁为原告,并已支付工程相关费用,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8月,因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广西钢铁向防城港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提起诉讼,案件标的额19539万元;2024年3月,广西钢铁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案件标的额为21246.46万元(公司已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上事项)。2024年8月,广西钢铁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案件标的额为135349.5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高炉本体及辅助设施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防城港钢铁基地高炉的建设工作。2022年,高炉在质保期内出现冷却壁连接法兰漏水、炉壳发红、开裂等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原告随即对高炉进行安全补充完善改造,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已支付的高炉修复改造费用人民币20881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3年,高炉系统完成改造后运行良好,保持安全、稳定顺行、高效低耗运行状态。被告作为EPC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方,需对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选材、安装、试车等流程负责。考虑到先前停产给原告在生产经营方面增加的各类成本影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币114468.51万元。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因广西钢铁为原告,并已支付工程相关费用,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